楚天金報訊 金報訊(記者方歷嬌 實習生童明斯) 居住了長達二十多年的老宅,竟然是別人的?55歲的李先生,是一名聾啞人,靠打零工為生,與妻子(也是一名聾啞人)住在江岸區一套由其養母贈送的房子里。
  今年年初,李先生成了被告,被要求儘快從老宅騰退。告他的不是別人,正是養母的三個親生兒子謝氏三兄弟。
  早在1967年,李先生被養父李某、養母黃某收養,在江岸法院辦理《收養關係證明書》,養母自己與其前夫有三個兒子,即謝氏三兄弟
  1990年初,養父李某去世,留下其單位分配的涉案房屋給李先生居住,而黃某則跟謝氏三兄弟住在一起。
  之後,房屋改製,李先生與養母簽訂了一份電腦打印協議,說明房子由李先生出全資購買,協議旁附有黃某的手寫備註:“該房屋請由李先生繼承,6.25。”
  去年下半年,因涉案房屋面臨拆遷,謝氏三兄弟起訴到法院,要求繼承母親的房子,李先生只是個“外人”。
  庭審時,李先生出示了養母生前簽下的協議,而謝氏三兄弟卻稱“簽名與本人字跡不符”,非母親的真實意願。
 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,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,養子與親生子女均為法定繼承人。謝氏三兄弟所指控的“簽名與本人字跡不符”,因為舉證人沒有申請筆跡鑒定,法庭不予採信。李先生提交的協議能夠證明養母黃某的真實意思,應視為黃某的自書遺囑。判定訴爭房屋全部歸李先生所有,駁回謝氏三兄弟的訴請。
  近日,武漢市中院二審,維持原判。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
 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rh62rhdts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